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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始說之前,想先解釋一下自己的立場,梅格曾經非常厭惡菸味,是十公尺內有人抽菸就會瘋狂皺眉不能清喉嚨的那樣厭惡,踏進層有人抽菸的環境,也會卯起來咳嗽這樣的嚴重;然而,我也曾經癡迷於捲菸草紙、吞吸吐納的慣性動作,看著乾癟細長的紙捲,一點點消失在迷濛星火中,異常迷戀,是以這樣的跨界且不想被甚麼東西控制著的堅持,我沒有上癮,也沒有拒絕,我依然討厭渾身菸味,可在對的場子,依舊和朋友窩在沙發吐著菸圈喝酒(李爸爸媽媽,請假裝甚麼都沒看到)。

所以大可不必把[你們沒抽菸的不懂啦]這大帽子套在我頭上,但也不並不打算急忙忙的拍手叫好,雙手贊成執法,我想先說的,不是抽菸本身,是禁菸法這件事。且讓我們就事論事,而在論事之前,我想先說點關於社會行銷,阿,我好囉嗦。

當初念動物福利的後期,看著推廣的障礙,滿腦子天真的以為,是因為科學數字過分生硬,一旦用花俏的行銷手法推廣,想必可以無往不利、深入人心,真的去念了社會行銷,才明白一切不簡單。社會行銷,是從曾經的政治行銷、非營利組織管理、一路發展至今的理論,基本上就是把行銷那一套,放到非營利的主題上面,舉凡牽涉到社會議題的場域,多半和其相關,其中非常大的一宗,即是公共衛生的相關政策推廣,行銷講策略,要有前期評估、中期執行、後期評量反饋修正的步驟。蘇格蘭政府,大概是全球官方單位,最照本宣科執行社會行銷的組織,完全應證老師在講,他們都要在聽的景況。政府內部有超過百位社會行銷專員,專門進行以上說的這些工作,使不上力的時候還將研究外包,舉凡廣告效能評估、民眾反映、策略執行效力,都規規矩矩,每年報告一大堆,這些,在他們的網站上都可以查到。

按照政府的執行步驟,像這樣大型公共政策的推廣,除了事前評估執行效益之外,還要提供完整的配套措施,社會行銷和企業行銷最大的差別在於,社會行銷要求民眾改變行為,且通常是沒有立即的實質回饋,和商業行銷要人買東西不同,今天我要是換了個牌子買,再怎麼樣至少東西在我手上,所以社會行銷的執行要點,在於了解行為動機,除了提出現有行為壞處、改變行為好處,最重要的,是要提供替代行為的選項!而政府在推動公共政策時,必須確保所有的相關環節全部到位,舉我自己參與的降低厭食症比為例,架設免付費求就專線是相當基本的,從下到學校文宣發放、家庭醫師集中說明會、社區宣導、大到平面媒體、電視文宣、新聞公關,一應具全,反正就是要做到假設今天,女孩在家裡看到電視,忽然懷疑自己好像有厭食症,她可以擁有立刻可取得的資源和連絡方式,然後一路到諮商、治療、家庭成員協助的輔導,都含括進去,才是完整的策略規劃。

我不知道台灣的政令宣導有做到哪些,新聞說一年半前法令就已經通過,但是這幾天卻才忽然有大量媒體報導,如果早在法令公布的時間,民眾就取得和現在等量的資訊,我相信在執行的面相會容易許多,現在才開始爭議場域的定義,我個人以為是相當荒謬的,這是法令耶,不是甚麼隨口說說的約定。

另外講目的,我個人認為,像這樣的法律規範,目的並不在於鼓勵人們戒菸,前面的結果已經說了,菸友並不會因此少抽了一些,頂多就是天氣冷,站在外面的時候,吸大口一點、抽快一點,瑞先生就算外面負十度,也是外套穿著就去外面啦,重點在於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害,而這點,我覺得應該才是政令宣導的重點,網路上有人提出人權,我想說的是,在私領域裡,要怎麼樣都沒人管,但自由的定義在於不可侵犯他人的權益,就像限制酒駕的規範一樣,你要喝酒開車出車禍是你家的事,但是馬路上還有別人,別人受傷害才是無辜,同理,要抽菸怎麼樣都是個人的事,但二手菸害這種被迫承受的損失,在定義來說,是的的確確侵犯了其他人的權益。這樣說可能有些不公平,但是人活在這個世界上,本來就不是只有自己而已,還有社會上許多其他的個體,私以為法令講德不是絕對正義,而是最優化的平衡。

所以禁菸令,我欣然樂見,只是可不可以執法嚴格一點,定義清楚一點,然後不要龜毛畏縮受到一點反彈就改法令,當然如果是因為事前一點研究都沒有做,完全提不出數據反駁,被抗議是也無話可說,我建議參考其他國家執法後的評估,提出佐證透過媒體、文宣,有效說明。

然後是關於抽菸本身,我想說的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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